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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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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作者:刘鹏 发布时间:2018-09-11 浏览量:

                                                        忻人社发〔2018〕3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组织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72号)要求,为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由人均450元提高到490元。新增加的40元各级财政负担比例不变,其中,一般县中央财政负担60%,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20%;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10%。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一般县中央补助282元、省级补助104元、市级补助23元、县级补助81元;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补助356元、省级补助 67元、市级补助17元、县级补助50元。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负担办法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2018年预收2019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

  二、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的40元,一半(人均20元)要用于大病保险。统筹地区可结合大病保险资金使用结余情况,扩大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探索将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部分昂贵药品、无责任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等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分析,健全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大病保险基金合理高效使用。

  三、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财政补助资金统一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除上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下达提前通知指标外,地方财政补助要按规定时间全部到位。补助资金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县级财政补助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级财政将按中央财政补助核拨系数标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以确保补助资金的完整性。

  四、地方财政补助到位要求

  (一) 个人缴费完成时间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缴费工作(含民政救助代缴资金),原则上应在上年6月份开始年底前结束,特殊情况可延长到次年2月底前。在非集中缴费期,动态调整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参保日期早于贫困人口认定日期的,从认定之日起享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待遇;参保日期晚于贫困人口认定日期的,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待遇。错过缴费期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照国家确定的筹资标准全额补交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一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补助。

  (二) 地方财政补助到位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应于当年6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对省属、市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医保补助,由同级财政统一负担。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直接拨入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申报审核程序

  (一)材料上报

  每年8月底前,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向省财政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联合上报《XX市关于申请20XX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包括文字、附表和实证材料三部分内容。文字部分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情况、参保情况、筹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情况、基金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附表包括国家规定的6张表和省级要求的补充表;实证材料包括政府和部门对特殊群体个人缴费资助文件(明确资助人群分类、数量、名单、资助标准等内容)、市级收入户和市级财政专户收到的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进账单、特殊情况的说明材料等。

  (二)材料审核

  省级财政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和资金到位情况材料后,对参保人数、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等进行审核。

  六、完善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全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通过互助共济增强门诊保障能力。尚未实行门诊保障的地区,要加快推进建立门诊统筹。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要逐步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

  完善协议管理,将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机结合,依托基层医疗机构,发挥“守门人”作用。探索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通过与医疗机构平等协商谈判确定按人头付费标准。针对门诊统筹特点逐步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与费用结算挂钩,确保服务质量。

  七、改进优化管理服务

  巩固完善市级统筹,探索医保省级统筹管理,提高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利用公平性,加强基层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巩固完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妥善解决农民工和 “双创”人员异地就医问题,规范城乡居民转外就医,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服务,减少跑腿垫资。

  深化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床日、按人头等相结合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积极探索“DRGS”付费管理模式。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不断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全面推开医保智能监控工作,统筹考虑参保人员个人费用负担与基金支出,加强对总体医疗费用控制。完善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加强基金运行监督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绩效。

  八、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财政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助资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高质量地上报申请材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层层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信息比对,提升审核技术手段,切实落实对参保人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资金等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坚决杜绝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统计错误等问题的发生。要全面落实贫困人员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要与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的配合与衔接,确保按时足额征收,巩固参保覆盖面。在机构改革期间,要确保队伍不散、工作不乱,群众各项待遇不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级医保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州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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