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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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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州市财政局 于调整忻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刘鹏 发布时间:2017-06-29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组织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53号)要求,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人均达到450元。按中央和我省财政补助政策,补助提标部分,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和市县财政各负担10%;一般县中央财政负担60%,省级和市县财政各负担20%。

  具体补助标准为:享受西部政策县,中央财政补助324元、省级财政补助63元、市级财政补助17元、县级财政补助不低于46元。一般县,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级财政补助96元(省属大学生192元)、市级财政补助23元、县级财政补助不低于73元。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对持居住证参保并按相同标准缴费的人员,财政部门按当地参保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强化个人缴费征缴

  2017年征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时,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人均达到180元。各县(市、区)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加强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纳入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人社部门要主动协调扶贫、民政等部门,提前摸清底数、核准人数,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完成参保事宜。实施全民登记参保计划,做到应保尽保,促进连续参保,防止重复参保、重复补贴。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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