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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学习民法典之以案说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4 浏览量:
案例一:签订的合同因政策变化能解除吗?


2017年5月10日,老陈购买老林的房子,签了合同交了定金,约定6月28日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当地政策规定,购房者如果非本地户籍,需在该市范围内连续缴纳一年社保才可取得购房资格。6月1日,当地政府出台限购政策,非本地户籍购房者缴纳社保的年限从一年变为三年。老陈原本只差一个月,社保就满一年,新政策出台后则还差两年多才有购房资格。老陈想解除合同,可以吗?

以案说法
可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二:合同一方名称改变,影响债务履行吗?
小张向A合作社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协议,为期3年。不久,A合作社改为A农商银行。贷款到期后,小张以合作社改为商业银行,原先的贷款机构不存在为由拒绝还款。小张的理由成立吗?

以案说法
不成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三:做好事可以要求支付报酬吗?
李二遛弯时捡到了一只狗,按照狗牌上的电话多次联系狗的主人张三,始终无法接通,李二只好将狗带回家。一周后,张三联系李二还狗,李二如约归还,并要求张三支付狗粮费150元和报酬500元。张三拒绝道:“狗粮费是应该给的,可是你怎么还要报酬呢?”李二可以要求支付报酬吗?

以案说法
不可以。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中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四:可以按照悬赏广告索要报酬吗?
小刘不小心丢失一个黑色公文包,里面有钥匙、银行卡和少量现金。小刘在街区张贴寻物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归还者,酬谢1000元。”小王捡到后,将包送还给小刘,并要求小刘支付报酬。小王可以要求小刘按照寻物启事支付报酬吗?

以案说法
可以。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案例五:提前还款后,利息如何计算?
小李向小刘借款10万元,为期1年,年利率为14%。半年后,小李因为彩票中奖,就与小刘协商提前还款。小刘同意了,但要求小李按1年借款期限来支付利息。小李不同意,只愿意支付半年的利息。小刘的做法合法吗?

以案说法
违法。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来源:忻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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